question-icon 房产登记撤销会影响抵押权吗?

我之前办理了房产抵押,现在这房产登记被撤销了。我特别担心这会对我的抵押权有影响,不知道在法律上,房产登记撤销之后,我的抵押权还受不受保护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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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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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撤销是否影响抵押权,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房产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它的作用是将房产的相关权利信息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房产抵押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要件的。 如果房产登记的撤销是因为登记本身存在错误、虚假等违法情形,比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失误、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的错误登记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是善意的,也就是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并不知道登记存在问题,并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比如提供了贷款等),那么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能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在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也可以参照适用。 然而,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恶意串通,明知登记存在问题仍然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在房产登记被撤销后,抵押权可能会受到影响,法院可能会认定抵押权不成立或者无效。此外,如果房产登记撤销是因为房产本身的权利基础不存在了,比如房产的建设违反了规划等导致房产本身不合法,那么抵押权也可能会因为失去了合法的标的物而无法继续存在。总之,房产登记撤销对抵押权的影响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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