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服务适用电子商务法吗?
我经营着一个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平台,里面有一些涉及商业交易的内容。我不太清楚这种公共信息服务是否受电子商务法的约束,也不知道平台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循电子商务法的哪些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要判断公共信息服务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需要先明确公共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概念。公共信息服务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信息的服务,像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信息、公益组织提供的救助信息等。而电子商务法则是调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如果公共信息服务中存在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那就适用电子商务法。例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有商家售卖商品,或者提供付费的专业咨询服务等商业行为,这些就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不过,如果公共信息服务仅仅是单纯地发布公益性质的信息,不涉及商业交易活动,一般就不适用电子商务法。比如,平台只发布天气信息、政府公告等,这些就不属于电子商务法所规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以,关键在于公共信息服务中是否包含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经营活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