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从重处罚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想弄清楚,对于那些构成累犯的人,法律上会从重处罚。但我不太明白,这种从重处罚的规定是不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呢?我觉得处罚得合适,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所以想了解一下这里面的法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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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简单来说,就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而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从重处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首先,从主观恶性来看,累犯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罚后,仍再次犯罪,这表明其对法律的漠视和自身改造的不足,主观上的恶性较初犯更大。比如,一个人第一次盗窃被判刑后,出狱没几年又去盗窃,说明他没有从之前的刑罚中吸取教训,再次犯罪的故意明显。 其次,从人身危险性来说,累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高,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的潜在威胁更大。他们的行为反映出其难以通过一次刑罚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需要更重的刑罚来威慑和矫正。 最后,从刑罚目的角度,对累犯从重处罚,既能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让其为再次犯罪付出更重的代价,也能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防止其再次犯罪)和一般预防(警示社会上其他人不要犯罪)。所以,综合各方面因素,累犯从重处罚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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