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需要开具发票时,是否需承担相应税费?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我是乙方。对方要求我开发票,可我不知道开发票产生的税费该谁承担。合同里好像有提到我需要开具发票时要承担相应税费,但我不太确定这合不合理,所以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我是不是真得承担这些税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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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当涉及开具发票以及税费承担的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不仅是记录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凭证。而税费则是指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活动参与者征收的各种款项,比如增值税、所得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义务是由税法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一方是相应增值税等流转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乙方,从税法角度本身就负有缴纳相关税费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税费的承担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需要开具发票的,需承担相应税费”,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所以,如果合同有这样明确的约定,乙方就需要按照合同承担开具发票时产生的相应税费。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来确定纳税义务人,通常就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乙方承担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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