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开票,接受发票方要承担税费吗?


在商业交易中,关于对方开票,接受发票方是否承担税费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税费承担的约定在交易中是非常重要的。在一项交易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来约定税费由哪一方承担。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一起做一件事,事先说好谁负责出哪部分的钱。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在交易之前就明确约定了接受发票方要承担税费,那么接受发票方通常就需要按照约定来履行承担税费的义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双方通过合同等形式约定了税费承担,那么这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双方都要遵守。 然而,如果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需要依据税法的规定来确定纳税义务人。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义务人规定。比如增值税,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中,销售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情况下销售方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不是由接受发票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以在增值税的问题上,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接受发票方通常不需要承担增值税。 再比如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是取得所得的企业,而不是接受发票的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对方开票,接受发票方就一定要承担税费。关键要看交易双方是否有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以及税法对具体税种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