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刑期是从拘留日开始算吗?
我被拘留了一段时间后收到了判决书,不太清楚判决书里定的刑期是从判决那天开始算,还是从最开始拘留我的日子算,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个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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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决书里的刑期是否从拘留日开始算,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先行羁押”这个概念。先行羁押指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这段时间。拘留就属于先行羁押的一种常见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意味着如果最终被判处管制,之前拘留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而且是拘留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两日。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要是被判处拘役,先行拘留的时间能按照一比一的比例折抵拘役的刑期。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当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先行拘留的日期同样可以一日折抵一日刑期。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这些刑罚,在判决前被拘留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也就是相当于从拘留日开始在计算刑期了。不过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因为性质特殊,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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