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书一般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从法律角度来说,和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如果和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双方是自愿签订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并且和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和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相当于一份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和解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和解书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然而,如果和解书存在一些法定的无效情形,比如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像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约定;或者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和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或者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那么这样的和解书就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和解书是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和解书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和解书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和解书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时,其效力会受到影响。在签订和解书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和解书的内容合法、公平、合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