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核准追诉是否不准减刑?
我涉及一起被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件,现在很担心之后服刑的时候不能减刑。我想了解一下,是不是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情况就绝对不准减刑呢?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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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核准追诉并不意味着不准减刑。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最高检核准追诉这个概念。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但如果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最高检核准追诉是针对一些超过追诉时效,但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仍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而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情形。可以减刑的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的情形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 由此可见,最高检核准追诉只是解决了对超过追诉时效犯罪的追诉问题,和减刑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只要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获得减刑。所以,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有机会通过自己的良好表现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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