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计提折旧是否影响所得税?


补计提折旧是否影响所得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折旧和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简单来说,就是把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其使用期间内逐步分摊到各期的费用中。而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补计提折旧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如果补计提的折旧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如果补计提折旧发生在同一纳税年度内,那么补提的折旧会使当期的成本费用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导致当期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例如,企业原本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应缴纳所得税25万元。若补计提折旧10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90万元,应缴纳所得税变为22.5万元。 然而,如果补计提折旧涉及到以前年度,处理就相对复杂一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并说明后,追补至折旧所属年度扣除,这样会影响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可能涉及到退税或补缴税款的情况。如果企业没有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而是直接在发现年度扣除补提的折旧,税务机关可能不允许该部分折旧在税前扣除,也就不会影响发现年度的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