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立案被告知补充材料是否算时效?
我申请了再审立案,结果被法院告知要补充一些材料。我担心这补充材料的时间会不会算在再审时效里啊,要是算的话,会不会影响我的再审申请呢?就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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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再审立案被告知补充材料一般是不算在再审时效内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再审时效。再审时效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有效时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个时效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申请再审的权利。 而当法院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时,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再审申请的初步审查环节。补充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以便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请。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当事人无法控制补充材料这一行为所需的时间,因为这取决于材料的准备难度等多种因素。所以,将这部分时间算在再审时效内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是将补充材料的时间排除在再审时效之外的。法院会以当事人最初提交再审申请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在时效内,而不是以补充完材料的时间为准。这样做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再审申请权利,让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相关材料。因此,再审立案被告知补充材料不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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