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尽量不能让爸爸看孩子,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和孩子爸爸离婚了,因为一些矛盾不想让他看孩子。但又不确定这么做合不合法,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离婚后有没有权利阻止孩子爸爸来看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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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这种做法通常是不合法的。 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爸爸是有权利看望孩子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故意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探视的时间、方式等。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爸爸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爸爸有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爸爸的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爸爸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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