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必须由最高院核准吗?
我遇到一个法律方面的疑惑,想了解下对于被判处死缓的情况,是不是一定得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呢?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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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并不一定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也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的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缓判决,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核准的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自然无需再经过其他法院核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作出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所以,死缓不是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多数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来履行核准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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