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是否存在竞合?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方面的问题时,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有点搞不清楚。想知道这两个罪名会不会有同时出现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竞合。比如在某些特定的税务操作中,会不会既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特征,又符合逃税罪的特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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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是否存在竞合,首先需要了解这两个罪名的概念。骗取出口退税罪,指的是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理论上来说,二者存在一定的竞合可能性。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比如,企业可能通过虚报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手段,一方面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另一方面也可能隐瞒了部分应纳税收入,从而逃避了相应的税款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出口退税罪)。这说明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对于这种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法律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竞合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体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以确保罪责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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