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受到家暴是否还需要冷静?


在离婚冷静期受到家暴,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需要再继续“冷静”的。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的时间。 然而,家暴是一种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离婚冷静期遭遇家暴,继续等待冷静期结束显然会让受害者持续处于危险和伤害之中。 受害者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另一方面,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家暴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无需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通过法律途径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