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生三胎老公要离婚会怎么判?
我和老公在生三胎这件事上有很大分歧,我实在不想生,结果老公就要和我离婚还起诉到了法院。我很担心最后的判决结果,想知道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啊,是会直接判离还是怎样,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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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不想生三胎老公要离婚的情况,首先,如果仅仅是因为不想生三胎这一原因,而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还在,不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且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有意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那么法院很可能会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因为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仅一方不想生育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然而,如果因为不想生三胎这件事,引发了夫妻间长期激烈的矛盾冲突,导致夫妻感情确实出现了无法挽回的破裂,比如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分居等,且经过法院调解也无法修复感情,那么法院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另外,在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子女年龄以及子女长期的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通常会尽量维护子女与父母的亲情纽带,可能会判决一方抚养两个子女,另一方抚养一个子女。例如,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长期跟随一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有较大影响,这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会增加。 总之,具体的判决结果要结合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的综合判断来确定。 相关概念: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夫妻感情破裂:是指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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