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醉酒驾车肇事是否可作为交强险免赔事由?

我前几天喝了酒开车,不小心肇事了。现在涉及到交强险赔偿的问题,我不太清楚醉酒驾车肇事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不会以这个为理由拒绝赔偿交强险,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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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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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肇事是否可作为交强险免赔事由,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强险。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义务,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而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明确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这里的财产损失,一般指的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受害人车辆等财物的损毁。 但是,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情况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在醉酒驾车肇事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也就是醉酒驾车的致害人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醉酒驾车肇事不能一概而论地作为交强险的免赔事由。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但赔偿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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