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是多长?
我给朋友的债务做了连带责任保证,当时没太在意保证期间的事。现在有点担心,也不知道这个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到底有多久,是怎么规定的呢?会不会一直担着这个责任呀?想了解清楚心里能踏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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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在这个时间段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可能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要先确定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从宽限期结束那天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为乙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丙没有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六个月过后,甲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所以,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首先看债权人与保证人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且合理,就按照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也避免了保证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责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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