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有哪些责任?


保管人在保管物品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多项责任。首先,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责任。这意味着保管人要像对待自己的物品一样,给予保管物应有的照顾和保护,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和保管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其次,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专属保管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保管人不能把保管的物品交给第三人保管。《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责任。保管人只能对保管物进行保管,而不能自己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保管物。除非经过寄存人的同意。《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当寄存人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的责任。不管是约定了保管期限,还是没有约定保管期限,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及时返还。《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最后,如果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除了是因不可抗力、自然损耗等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外,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