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改革开放后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中最早是怎样的情况?

我想了解下改革开放之后,公安机关在刑事办案方面最初是什么样的。当时的办案流程、方式和现在肯定有很大不同,我很好奇那时候具体的情况,比如有没有相关规定,是如何开展工作的,想知道这些早期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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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改革开放之后,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逐步恢复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办案规范。 从法律依据来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为公安机关刑事办案提供了基本的程序依据。它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力,包括立案、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方面。例如,公安机关对于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 在办案流程方面,当时的刑事办案更注重依靠传统的侦查手段,比如调查走访、询问证人、现场勘查等。与现在的信息化侦查手段相比,当时的技术条件相对有限。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和羁押等措施,也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例如,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随着时代的发展,虽然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的技术手段、工作方式等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早期依据的法律基本原则和框架依然是后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后续刑事诉讼法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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