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的存续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一块地,和邻居协商设立了地役权,方便我通行。但我不知道这个地役权的存续时间是多久,是有明确法律规定,还是我们可以自己约定呢?我很担心时间到了之后通行又成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地役权存续期间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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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关于地役权的存续期间,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协商结果,自由约定地役权的存续时间。比如,甲和乙约定,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便利,在乙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双方约定地役权期限为20年,只要这个期限不超过相关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不过,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合理的存续期间。例如,要考虑地役权设立的目的、使用方式、双方的利益平衡等因素。 同时,当供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期限届满时,地役权也会相应受到影响。因为地役权是依附于用益物权而存在的,当用益物权消灭时,地役权通常也会随之消灭。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没有续期,那么基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地役权也会终止。 此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还可能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提前终止。比如,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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