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地役权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 首先,解释一下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简单来说,比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更便利,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甲的土地就是需役地,乙的土地就是供役地,甲获得的就是地役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涉及到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需役地人来说,其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同时在不妨碍供役地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必要的附属行为。比如在上述例子中,甲有权按照约定的方式在乙的土地上通行。需役地人的义务是要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如果有约定)。 供役地人的权利则是可以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同时有权要求需役地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供役地人的义务是要按照合同约定,允许需役地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的行使。 地役权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约束。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出现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地役权期限届满、地役权人放弃权利等情形时,地役权消灭。 总之,地役权法律关系明确了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