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有哪些规定?
我家在农村,最近和邻居协商在他家地里设立地役权,方便我家通行。但我不知道这个地役权在集体土地上 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担心期限方面出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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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
关于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意味着地役权的期限首先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地役权的起止时间。
不过,法律做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的限制。因为地役权是设立在这些用益物权之上的权利,如果地役权期限超过了这些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那么在地役权期限超出的部分,可能会因为基础用益物权的消灭而失去存在的基础。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是10年,那么当事人约定的地役权期限就不能超过10年。所以,在设立地役权时,双方不仅要考虑自身的需求来约定期限,还要关注相关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以确保地役权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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