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有哪几种情况?

我最近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能拿到经济补偿。我不太懂法律,也不清楚具体的规定,就怕公司以不合理的理由解除合同还不给我补偿,所以想了解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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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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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 首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简单来说,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和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您也同意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需要给您经济补偿。 其次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当用人单位有上述过错时,您有权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再者是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按照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当企业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时,被裁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也可能涉及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通俗来讲,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想续签或者降低条件续签,而您不同意续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给您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您自己不同意续签,就没有经济补偿。 最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出现这些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这些情况是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总之,了解这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情况,能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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