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约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效力相关内容。
首先,从生效条件来看。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协议自夫妻双方签字成立,但是要发生法律效力,需要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只是签了协议,但是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么这份协议是不生效的。这就好比我们约定了一件事情,但是这个事情的启动需要满足一个特定条件,在这里办理离婚登记就是这个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其次,关于有效的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一旦协议生效,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分割财产。例如,协议中约定了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就不能随意反悔,必须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然后,存在无效的情形。如果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况,那么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而签订的财产协议,将财产全部转移给一方,这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协议就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还有可撤销的情况。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例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了不公平的财产协议,那么受胁迫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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