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附民赔偿和解具有什么效力?


首先,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就物质赔偿问题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经法定程序确认后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一旦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和解生效,它就具有了合同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和解协议,本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项达成的一种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被告人而言,需要按照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赔偿方式和赔偿期限等内容,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如果被告人不履行协议,被害人可以依据该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虽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和解协议不是法院的判决、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具有类似的强制执行力。 对于被害人来说,接受了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方案,就意味着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放弃了进一步追究被告人赔偿责任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再就同一赔偿事项要求被告人进行额外的赔偿。但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后续发现了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新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在和解协议签订时无法预见,那么被害人可以就新的损失部分另行提起诉讼。 此外,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和解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量刑也会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这体现了法律对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