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强制性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打算把自己的股权转给别人,签了转让协议后才知道这个转让可能需要经过强制性审批,但还没去办。现在我有点担心这协议是否有效,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未经强制性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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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经强制性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股权转让协议,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所签订的合同。而强制性审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的股权转让行为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就表明,不是所有违反强制性审批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然无效。 如果强制性审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而非否定合同的效力,那么即使未经过审批,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并不当然无效。例如,某些行业的股权变更需要特定部门的审批,目的是为了加强行业监管,但这并不意味着未审批的协议就不具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可能是有效的,只是无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另外,如果强制性审批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交易安全,那么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的股权转让,法律要求必须经过审批,若未履行该程序,协议可能会被判定无效。 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方可能因为审批手续未完成而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若协议有效,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审批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若协议被认定无效,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认定未经强制性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这些因素包括强制性审批规定的性质和目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所以,对于这类协议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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