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的效力是否大于言词证据?
我在一场纠纷里,有一些实物证据,像合同、照片啥的,同时对方提供了一些证人的言词证据。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实物证据的效力是不是一定比言词证据大啊?心里没底,就怕自己的证据没对方的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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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常常会问实物证据的效力是否大于言词证据。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或者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常见的合同、房产证、物证等。这些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而言词证据则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容易受到陈述者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记忆偏差、个人情感等。 一般情况下,实物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这里的书证等就属于实物证据范畴,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物证据在效力上的优势。因为实物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容易被篡改或伪造,能更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 然而,不能绝对地说实物证据的效力就一定大于言词证据。在某些情况下,言词证据也可能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比如,多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一致的证言,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其证明力也是不容小觑的。另外,如果实物证据来源不合法,或者其关联性存在问题,那么它的证明力也会大打折扣。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这些因素包括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法官会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不会仅仅依据证据的类型来确定其效力大小。所以,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效力大小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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