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的效力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破产受理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立案的司法行为。破产受理后会产生多方面的效力。
首先,对债务人的效力显著。自破产受理起,债务人就丧失了对其财产的处分权。这意味着债务人不能随意处置公司的资产,要防止财产不当流失,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再单独对某一个债权人进行清偿,必须通过破产程序统一处理债务。
其次,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也有影响。这里的有关人员通常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他们需要承担一系列义务,比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对这些义务有明确规定。
再者,对债权人而言,破产受理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为了统一计算债权,便于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同时,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然后,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也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这是《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内容。
最后,对相关合同也有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中有明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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