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有什么效力?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破产宣告的效力,这里主要从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这几个方面来说。 首先,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这意味着债务人的身份发生了转变,其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法定代表人需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 其次,对债权人的效力。 所有的债权视为到期。在破产宣告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及时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人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要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不能再单独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进行审查和确认。 再者,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第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如果第三人在破产宣告后仍然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没有向管理人清偿,那么其清偿行为可能不被认可,仍需向管理人再次清偿。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比如,债务人借用他人的设备,在破产宣告后,设备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设备。此外,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总之,破产宣告的效力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