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对债权人有什么效果?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当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会对债权人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债权的确定与申报。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这一步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经过申报和确认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其次是别除权的行使。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那么在破产宣告后,该债权人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设定了抵押,那么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可以就该房产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再者是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意味着普通债权人通常要在前面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就剩余的破产财产获得清偿,而且可能无法全额收回债权。 另外,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定顺序进行追加分配。但如果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没有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那么破产程序彻底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总之,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债权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