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赔偿主张是多少?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赔偿主张数额确定方式如下: 首先,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一般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来进行赔偿。违约金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好的。不过,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一样。通常情况下,即便有差异,也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显失公平,那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或增加违约金。比如,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要求按此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其次,如果“实际损失”超出了约定的违约金,那么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适当补偿。实际损失一般可能是租金损失或交通费损失。租金损失就是由于延迟交楼而多付出的租金;交通费损失是指由于延迟交楼不能及时迁入而可能增加的交通费用。一般来说,交通费损失要低于租金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只考虑租金损失。 另外,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定,这种情况下,可依据房款的总额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金额,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以此要求违约方赔偿。 相关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真实的、已经发生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