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会产生什么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债权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成功,就可以直接从次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比如,甲欠乙10万元,丙又欠甲10万元,乙行使代位权后,丙直接向乙偿还了10万元,那么乙和甲之间、甲和丙之间这1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才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采取代位权这种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会受到限制。因为债权人已经代位行使了债务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还随意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就会影响到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例如,在上述例子中,甲不能在乙行使代位权后,又免除丙的债务或者与丙达成其他不利于乙的协议。同时,债务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限度内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获得了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能再就这部分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最后,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丙认为甲的货物质量有问题,因此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丙同样可以用这个理由向乙进行抗辩。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履行范围内消灭。这意味着次债务人履行了向债权人的义务后,就不用再向债务人重复履行相同的债务了。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这些效力,有助于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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