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有什么作用?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首先,从对被不起诉人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宣告无罪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时,不起诉决定书就明确宣告其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这对于被不起诉人的名誉、自由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意味着其不会再因该案件而受到刑事追究。 其次,对于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它起到了终止诉讼的作用。一旦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后续可能的审判程序就会停止。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表明不起诉决定书能够及时终结对被不起诉人的刑事羁押等措施,使诉讼程序不再继续进行下去。 再者,它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一过程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了错误的起诉,维护了司法公正。 另外,不起诉决定书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既能让被不起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起到教育作用,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