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罪的八种罪是哪些?


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公共安全罪中,通常所说的八种罪是指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堤防、水坝、防水、排水等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量刑与放火罪类似,根据不同的危害后果适用不同的刑罚条款。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样,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中有明确的量刑规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认定和处罚也是依据上述刑法条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只要其危险性与列举的几种方法相当,就可以认定为此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与放火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失火罪是过失,而放火罪是故意。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三种过失犯罪,处罚相对较轻,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