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债权。这是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如果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才产生的,那么它就不在破产债权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的“受理破产申请时”就明确了债权成立的时间节点,即在破产程序开始前。 其次,破产债权必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必须是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或者可以转化为金钱给付的。例如,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返还借款等。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权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比如要求债务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就不能构成破产债权。这是因为破产程序主要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以满足债权人的财产利益。 再者,破产债权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如果债权本身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强制执行,那么它也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例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此时该债权就不能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也就不能构成破产债权。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最后,破产债权必须是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想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只有经过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才能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构成破产债权需要同时满足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可以强制执行以及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等要件。这些要件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判断一项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