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出资,最近听说有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抽逃出资罪到底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以便判断这种情况是否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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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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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抽逃出资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东则是指向公司出资或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例如,在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中,参与出资设立公司的各个自然人或法人就是这里所说的股东,如果他们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就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是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出资出现问题,并不构成此罪。比如,股东因为财务人员的失误导致出资款项没有及时到账,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故意抽逃出资。 然后是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公司资本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保障至关重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出资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维护公司资本的稳定和安全。抽逃出资的行为破坏了这种制度,使得公司的实际资本与登记资本不符,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进而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上所述,抽逃出资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司资本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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