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情势变更原则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我在签合同之后,发现市场情况变化特别大,继续履行合同对我很不利。我听说有情势变更原则,想知道它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我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这个原则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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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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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情势变更原则应具备的构成要件。首先,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这里的客观情况涵盖范围较广,既可以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比如自然灾害使得原材料供应中断;也可以是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例如国家出台新的环保政策,导致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大幅上升。 其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存在相关情况,那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考虑到,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比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市场价格就已经有波动的迹象,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情势变更。 再者,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也就是说,这种变化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若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等自身原因造成了所谓的“情势变更”,则不能适用该原则。比如一方故意拖延履行合同,期间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就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另外,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该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就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比如在某些特定行业,市场价格波动是常见现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有一定的预判,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 最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按照原合同履行,一方将遭受巨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此时就可以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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