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构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是存在侵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比如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随意剥夺某人获得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称号;或者对他人获得的荣誉进行诋毁、贬损,散布不实信息来破坏荣誉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侵害荣誉权行为的违法性。 其次是要有损害事实。这里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荣誉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后果。它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可能表现为因为荣誉被侵害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比如因荣誉受损而失去了原本可能获得的商业合作机会、奖金等。精神损害则体现为权利人因荣誉被侵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例如,一个运动员被恶意诋毁其获得的赛事荣誉,导致他精神上产生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权利人荣誉权受到损害的结果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没有这种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侵权人就不承担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比如,某人的荣誉称号虽然受到了他人诋毁,但他的经济损失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而不是因为荣誉被诋毁,那么就不能认定该诋毁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荣誉权,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例如,出于嫉妒心理,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荣誉。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荣誉权,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在没有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就随意传播诋毁他人荣誉的言论。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