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代表人诉讼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呢?
在一些集体纠纷案件中,涉及人数众多,想通过代表人诉讼来维护权益,但不清楚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构成代表人诉讼。比如在消费者集体维权、环境污染集体诉讼等场景下,很希望了解清楚相关要件,以便更好地准备和推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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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代表人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首先,当事人人数众多。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类,这两类代表人诉讼的人数下限为10人以上,上限不加限制。人数越多,越能发挥代表人诉讼的功能。例如,在一些大规模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中,如果受损消费者达到10人以上,就可能适用代表人诉讼。 其次,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确定的,其内部关系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其内部关系一般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比如众多消费者因购买同一批次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而起诉商家,诉讼标的就属于同一种类。 再者,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除诉讼标的同一或同一种类外,还应当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在多数人内部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照相关规定,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多数人诉讼中,要求分别选定代表人。 另外,对于诉讼代表人自身也有一定要求。诉讼代表人需要是本案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具备与进行诉讼相适应的能力,并且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同时,其本人应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有相同的利益,乐于为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服务,为全体或多数成员所信赖,善意地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例如在集体维权案件中,被推选的代表人要能清晰表达诉求、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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