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想具体了解一下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比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一个行为会被认定为构成这个罪,是从哪些方面去判断的呢,希望能详细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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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对车船票的正常管理秩序,这种秩序是保障交通运输正常运行以及公众公平购票、顺利出行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这一管理活动不被破坏。 其次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就是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船票。像平常我们听说的“黄牛”高价卖票的行为就属于倒卖。车票指的是旅客乘坐陆上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比如火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也属于车票范畴;船票则是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而且,不是所有倒卖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此外,多次倒卖、因倒卖获利较大、倒卖数额巨大、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造成恶劣影响、抗拒依法查问等情况也属于情节严重。 然后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如果单位犯了本罪,实行双罚制,也就是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中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最后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倒卖车船票,还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赚钱。这两个主观方面的要素缺一不可,如果不是故意的,或者不是为了赚钱,就不能构成本罪。 相关概念: 情节严重:在法律上,它是判断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对于倒卖车船票罪来说,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主要从获利情况、倒卖次数、造成影响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双罚制:是一种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既对单位判处罚金等刑罚,同时也对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营利目的:就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赚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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