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我们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详细分析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犯罪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能够开展委托理财等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只有这些特定的金融机构才可能构成此罪,一般的企业或个人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明确了该罪的主体范围。 其次是犯罪主观方面。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明知自己违背受托义务运用客户资金或财产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金融机构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客户财产的不当运用,不构成此罪。 再者是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信托,管理和运用客户的资金或财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行为破坏了金融机构的诚信和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客户的财产权益。 最后是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擅自运用”,是指未经客户同意而使用其资金或财产。“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给客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多次实施背信运用行为等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金融机构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受托义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