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的要件是哪些?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达到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如果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没有达到这些标准,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也就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里强调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这个目的而离开现场,比如是为了去寻求救援等合理原因离开,就不能认定为逃逸。例如,张三在撞人后,立即将伤者抱上车送往医院,但途中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而将伤者遗弃在路边,这种情况就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最后,被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如果及时得到救助是可能不会死亡的,而行为人的逃逸导致了救助的延误。比如李四撞人后逃逸,伤者因失血过多死亡,如果李四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伤者可能就不会死亡,这种情况就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这一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准确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对于司法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