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其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也就是说,只有这些符合条件的辩护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是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这意味着辩护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伪造证据,会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辩护人故意篡改证人证言,就是其主观上积极追求妨碍司法公正结果的体现。如果辩护人是因为疏忽或者判断失误而导致证据出现偏差,并不具有故意伪造的主观心态,那么就不构成此罪。 接着是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需要依靠真实、合法的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辩护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会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审理,破坏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正。这种行为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可能出现错误,从而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最后是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辩护人实施了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或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伪造证据”是指制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已有的证据进行篡改、加工,使其失去真实性。“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伪造证据提供便利条件,如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威胁是指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迫使证人改变真实证言;引诱则是指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好处诱使证人作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明确了该罪的刑事处罚,也从侧面反映了其客观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