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环境侵权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因为人为活动导致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进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这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活动。比如工厂随意排放废水、废气,或者过度砍伐森林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只要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环境侵权的一个要素。 其次是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包括对他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像因为吸入污染的空气导致生病;也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例如农作物因水污染而减产。此外,还包括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如生态系统的破坏等。这些损害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或者极有可能发生的。 再者,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由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所导致的。不过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法律有时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推定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最后,环境侵权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例如,因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环境损害,且行为人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