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来详细阐述其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方面,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单位,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他们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希望通过这种行为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认识错误、疏忽大意等原因而提起了与事实不符的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犯罪客体方面,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又可能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需要依靠公正、客观的诉讼程序来保障,而虚假诉讼行为破坏了这种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虚假诉讼还可能导致他人的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捏造事实”,是指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实进行歪曲、篡改。“提起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包括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等方式。并且这种行为要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例如,通过虚假诉讼使他人承担了不应有的债务,或者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的裁判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虚假诉讼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