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以下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阐述: 首先是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做出的致使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它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就是积极地去实施某一行为,比如动手打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等;不作为则是消极地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像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如果医生无故拒绝救治,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加害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行为就包含了加害行为。 其次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很好理解,比如车辆被撞坏需要维修产生的费用、物品被盗造成的损失等;人身损害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的伤害,像被打伤住院;精神损害则是给他人带来的精神痛苦,比如因他人的侮辱诽谤导致受害人精神抑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对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 再者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的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加害行为直接导致的。比如,甲在道路上突然违规变道,导致乙为了躲避甲而撞到路边的护栏,那么甲的违规变道行为与乙车辆撞到护栏的损害事实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来进行判断。 最后是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甲明知道在人群中扔石头可能会砸伤人,还是扔了出去,这就是故意;而乙在驾驶车辆时,因为没有认真观察路况导致撞到行人,这就是过失。《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很多条文都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同时满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