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导致失去眼睛该如何赔偿?


当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失去眼睛时,赔偿问题是患者及其家属极为关注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赔偿的相关内容。首先,需要明确医疗事故赔偿的前提是要确定该事件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医疗事故一般需要经过专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接下来是赔偿项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例如,后续为了恢复眼部相关功能的治疗费用就属于此类。二是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因为失去眼睛无法正常工作,耽误的工作收入就可以主张误工费。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比如在住院期间的餐饮费用等就与此相关。四是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在住院期间需要家人或护工专门照顾,这部分费用可以要求赔偿。五是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失去眼睛一般会被评定为较高的伤残等级,相应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也会是赔偿的重要部分。六是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比如为了弥补失去眼睛的不便而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七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如果患者有需要抚养的家人,这部分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八是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九是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失去眼睛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患者精神方面的一种补偿。 最后是赔偿的步骤。一般先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协商、调解或诉讼过程中,患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