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失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我在医院治疗眼睛后失明了,心里特别疑惑和害怕,想知道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医疗事故。我想了解判断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是只要失明就一定算医疗事故,还是有其他复杂的认定条件。希望能清楚明白自己目前的状况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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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失明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首先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这个概念,简单说,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里,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为过失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要判断眼部失明是不是医疗事故,得看是否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责任主体得是合格的医务人员,像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生、护士等(也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岗位的人员)。比如在给眼睛治疗时,操作的医生必须是有合法行医资格的。二是行为人得有过失行为,这种过失有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还得有违法性和危害性。例如医生在手术中本应该注意的关键步骤却疏忽没做到,导致患者眼部失明。三是事故得发生在诊疗护理环节,包括相关后勤保障和管理工作。四是对患者造成的危害后果要达到“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眼部失明显然符合功能障碍这一情况。五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得有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说失明确实是因为医务人员的不当操作等行为直接导致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确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通常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专业评估与判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后,对需要鉴定的,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首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要是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还能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总之,不能仅依据眼部失明这一结果就判断是医疗事故,需要专业鉴定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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