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在探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这就是因为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后,污染者需要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指的是加害人实施了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比如工厂向河流排放污水、企业向大气中排放废气等。这里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就是主动去实施污染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像工厂没有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处理就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污染环境行为就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其次是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就是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人身损害包括因污染导致的疾病、伤残甚至死亡等;财产损害比如农作物因污染而减产绝收、房屋因污染而受损等。这些损害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而不是推测或者可能发生的。只有存在实际的损害,受害者才有要求赔偿的依据。 再者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损害事实是由污染环境的行为所引起的。在实际判断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因为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和潜伏性,有时候损害结果可能不是立即显现出来,而且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过,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在一些情况下,法律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这里的关联性就体现了因果关系的要求。 最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污染者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满足这些要件时,受害者就可以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