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要确定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一般来说,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存在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有人做出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比如,私自偷看、拍摄他人的私人生活场景,非法获取、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其次是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指的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给隐私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精神上的,比如隐私权人因为隐私被泄露而感到焦虑、痛苦、羞愧等;也可能是物质上的,比如因为隐私被公开导致隐私权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虽然精神损害往往比较难以量化,但在法律上同样是被认可的损害结果。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隐私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某人的私人照片被他人非法公开后,他因为这件事情受到了周围人的异样眼光,从而产生了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痛苦和照片被公开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侵权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侵犯隐私权。 最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在大多数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侵权人往往是出于故意,但过失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